黨建工作

紀法條規

第一(yī / yì /yí)章 總則

第一(yī / yì /yí)條 爲(wéi / wèi)了(le/liǎo)切實保障紀委履行協助黨委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de)職責,充分發揮有關部門在(zài)反腐敗工作中的(de)職能作用,形成反腐敗合力,促進反腐敗工作深入開展,根據《中國(guó)共産黨章程》和(hé / huò)其他(tā)有關黨内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紀委協助黨委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以(yǐ)下簡稱組織協調工作),是(shì)指紀委在(zài)同級黨委的(de)領導下,按照同級黨委和(hé / huò)上(shàng)級紀委的(de)總體部署和(hé / huò)要(yào / yāo)求,協助同級黨委研究、部署、協調、督促檢查反腐敗各項工作。

第三條 紀委開展組織協調工作,應當堅持黨要(yào / yāo)管黨、從嚴治黨,堅持标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堅持依照黨内法規和(hé / huò)國(guó)家法律,各司其職。

第二章 組織協調的(de)主要(yào / yāo)任務

第四條 貫徹落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de)懲治和(hé / huò)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yào / yāo)》,圍繞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糾正損害群衆利益的(de)不(bù)正之(zhī)風,查辦違紀違法案件,從源頭上(shàng)預防和(hé / huò)治理腐敗等開展工作。

第五條 根據同級黨委的(de)要(yào / yāo)求和(hé / huò)實際情況,研究反腐敗工作的(de)重要(yào / yāo)問題,及時(shí)向同級黨委提出(chū)意見和(hé / huò)建議。

第六條 根據同級黨委和(hé / huò)上(shàng)級紀委關于(yú)反腐敗工作的(de)總體部署和(hé / huò)要(yào / yāo)求,按照有關部門的(de)職責進行任務分解,明确責任,提出(chū)要(yào / yāo)求,組織落實。

第七條 加強與各方面的(de)聯系和(hé / huò)溝通,協調有關部門的(de)關系,解決工作中的(de)矛盾和(hé / huò)問題。

第八條 對有關部門承擔的(de)反腐敗任務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三章 組織協調的(de)程序

第九條 紀委進行組織協調工作應當遵循以(yǐ)下步驟:

(一(yī / yì /yí))确定需要(yào / yāo)組織協調的(de)事項;

(二)召集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實施方案;

(三)組織實施;

(四)督促檢查有關部門承擔任務的(de)進展情況;

(五)要(yào / yāo)求有關部門書面報告承擔任務的(de)落實情況;

(六)向黨委報告組織協調事項完成情況。

第十條 紀委組織協調的(de)事項除同級黨委和(hé / huò)上(shàng)級紀委交辦的(de)以(yǐ)外,根據需要(yào / yāo),由紀委常委會或者紀委分管領導确定;紀委認爲(wéi / wèi)重要(yào / yāo)的(de)組織協調事項,應當報同級黨委或者黨委主要(yào / yāo)負責人(rén)批準并報上(shàng)一(yī / yì /yí)級紀委備案。

有關部門認爲(wéi / wèi)需要(yào / yāo)紀委組織協調的(de)事項,可以(yǐ)向紀委提出(chū)建議,由紀委決定或者由紀委報黨委決定。

第十一(yī / yì /yí)條 經紀委組織協調确定的(de)事項,應當以(yǐ)實施意見、工作安排意見、會議紀要(yào / yāo)等書面形式交有關部門實施;在(zài)查辦案件中,因緊急或者保密等特殊情況,經紀委分管辦案工作的(de)領導同意,也(yě)可以(yǐ)采取當面通知或者電話通知等方式向有關部門提出(chū),但應當作好記錄,留案備查,事後應當及時(shí)補辦相關手續。

實施意見、工作安排意見、會議紀要(yào / yāo)等文件的(de)内容應當包括:部署或确定的(de)事項、牽頭部門和(hé / huò)參與部門、工作任務分工和(hé / huò)要(yào / yāo)求等。

第十二條 紀委對有關部門承擔的(de)反腐敗任務落實情況的(de)督促檢查,可以(yǐ)采取聽取彙報、按規定調閱有關材料、聽取有關人(rén)員意見、實地(dì / de)了(le/liǎo)解情況、要(yào / yāo)求書面報告等方式定期或者不(bù)定期進行。

對在(zài)督促檢查中發現的(de)問題,紀委應當采取相應措施幫助解決或者及時(shí)糾正,重要(yào / yāo)問題應當及時(shí)向黨委報告。

第十三條 有關部門在(zài)落實所承擔的(de)反腐敗任務中遇到(dào)的(de)問題,應當及時(shí)向紀委報告。紀委應當根據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必要(yào / yāo)時(shí)可以(yǐ)召開由有關部門參加的(de)協調會議加以(yǐ)解決;經協調不(bù)能取得一(yī / yì /yí)緻意見的(de),由紀委提請黨委決定。

第四章 組織協調的(de)保障

第十四條 黨委應當加強對紀委組織協調工作的(de)領導,明确任務和(hé / huò)要(yào / yāo)求,支持紀委履行組織協調職責。

第十五條 紀委應當依照黨内法規和(hé / huò)國(guó)家法律開展組織協調工作,正确處理與有關部門在(zài)反腐敗工作中的(de)關系,支持、配合有關部門的(de)工作,保證反腐敗各項任務的(de)落實。

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配合紀委履行組織協調職責,對經紀委組織協調确定的(de)任務和(hé / huò)要(yào / yāo)求,應當依照法定職責和(hé / huò)程序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協作配合,并接受紀委的(de)督促檢查。

第十七條 有關部門黨政領導班子(zǐ)和(hé / huò)領導幹部應當按照《關于(yú)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de)規定》,對本部門承擔的(de)反腐敗任務切實負起領導責任,并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巡視工作機構應當把紀委組織協調事項落實情況作爲(wéi / wèi)巡視工作的(de)一(yī / yì /yí)項重要(yào / yāo)内容,加強監督。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不(bù)履行或者不(bù)正确履行職責的(de),由黨委或者紀委對責任人(rén)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予以(yǐ)組織處理,并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de),依紀依法追究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de),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國(guó)務院國(guó)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中國(guó)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guó)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guó)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yǐ)及其他(tā)實行垂直管理部門的(de)黨委(黨組),可以(yǐ)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工作的(de)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備案。

中國(guó)人(rén)民解放軍和(hé / huò)中國(guó)人(rén)民武裝警察部隊的(de)紀委協助黨委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de)規定,由中央軍委參照本規定制定。

第二十一(yī / yì /yí)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zhī)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