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yī / yì /yí)章 總則
第一(yī / yì /yí)條 爲(wéi / wèi)實施集團公司科技發展戰略,推動行業技術進步,提升企業核心競争力,加強集團公司技術中心建設,規範企業技術中心的(de)管理工作,充分發揮技術中心的(de)作用,根據國(guó)家、山西省、太原市及山西建築工程(集團)總公司的(de)有關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了(le/liǎo)集團公司技術中心的(de)組織機構、職責、任務、職能、運行與管理、科技開發項目管理、科技開發經費管理、科技開發項目的(de)推廣應用、科技人(rén)員的(de)獎勵等内容,适用于(yú)集團公司技術中心和(hé / huò)各研究室。
第三條 技術中心是(shì)集團公司技術創新體系的(de)核心,是(shì)公司技術進步和(hé / huò)技術創新的(de)主要(yào / yāo)技術依托,是(shì)集團公司技術人(rén)才的(de)培養基地(dì / de)。集團公司技術中心的(de)建設,旨在(zài)充分發揮集團公司科技、人(rén)才優勢,利用和(hé / huò)吸引社會各方面科技資源,加強産學研結合,以(yǐ)提高公司自主開發能力,爲(wéi / wèi)公司不(bù)斷增強核心競争力、提高經濟效益和(hé / huò)可持續發展提供技術支持。技術中心不(bù)以(yǐ)自身盈利爲(wéi / wèi)目的(de)。
第四條 技術中心的(de)科技開發工作,除應符合本辦法的(de)規定外,尚應符合山西建築工程(集團)總公司科技開發管理的(de)有關規定的(de)要(yào / yāo)求。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集團公司技術中心由決策層、管理層和(hé / huò)執行層三個(gè)層次組成,分别由技術中心主任委員會,技術中心辦公室、專家委員會、各相關職能部門及各研究室擔任。第六條 技術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
第七條 集團公司技術中心主任由總工程師楊印旺兼任,技術中心副主任由安明、劉淑芳、肖華隻、李英濤、張潔玙五名同志擔任,同時(shí)設六位主任委員。決策層負責集團公司科技發展戰略、目标、規劃、技術政策及重大(dà)科技項目的(de)策劃、審查、決策、指導、監督、檢查及科技經費投入。
第八條 決策層下設集團公司專家委員會,由公司各專業技術骨幹、分公司主任工程師或具有豐富經驗、技術水平高、業務能力強的(de)工程技術人(rén)員組成,其職責是(shì)對參與集團公司科技發展戰略、目标、規劃、技術政策及重大(dà)科技項目進行審查、決策、指導、監督、檢查及科技經費投入;負責技術中心的(de)開發方向、課題選項、重大(dà)技術問題的(de)解決及結合項目的(de)進展情況進行技術指導、咨詢和(hé / huò)評估。
第九條 技術中心管理層包括技術中心辦公室、技術質量部、人(rén)力資源部、财務審計部、資金管理部、工程管理部、經理辦公室、市場開發部、造價辦公室、網絡信息中心、設備管理部等十一(yī / yì /yí)個(gè)部門組成。技術中心辦公室,負責技術中心的(de)日常管理工作,确定科技開發過程中人(rén)員調配與引進資金,對外合作和(hé / huò)項目成果驗收,科技項目的(de)立項、審查、申報等;各職能科室履行相關職能。
第十條 執行層由六個(gè)研究室和(hé / huò)根據科技項目需求組建的(de)科技攻關小組組成。負責實施技術開發創新、新産品、新技術研究與應用技術引進、消化和(hé / huò)二次創新工作。
第十一(yī / yì /yí)條 技術中心職責
1、組織研究開發具有市場應用前景的(de)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新設備,爲(wéi / wèi)公司的(de)技術進步、産品更新和(hé / huò)形成新的(de)經濟增長點提供技術支持。
2、收集項目相關資料,主持年度技術攻關課題的(de)确定。
3、.組織技術研究與攻關工程施工技術難題,。
4、負責組織課題項目的(de)調查、組織、研究、實施、總結、改進。
5、負責科技成果的(de)立項、組織實施、審報;負責企業專利研究、開發、申報,開展技術服務,對科技成果進行技術評估、論證以(yǐ)及技術咨詢和(hé / huò)技術轉讓,促進科技成果在(zài)公司内外的(de)推廣應用。
6、參與制定和(hé / huò)實施公司科技發展戰略及公司技術開發創新、技術改造、技術引進,中長期規劃和(hé / huò)年度計劃。
7、組織收集、分析與公司相關的(de)國(guó)内外新技術和(hé / huò)市場信息,研究行業技術發展動态,爲(wéi / wèi)公司的(de)技術發展決策提供信息和(hé / huò)服務。
8、針對新技術開發,制定科學的(de)培訓計劃,參與人(rén)力資源部組織的(de)科技人(rén)員深造、培訓、技術交流活動。對拟引進的(de)先進技術,制定專項培訓與學習計劃,使其及時(shí)應用與改進,形成具有綜合實力的(de)專有技術。
9、參與建立有效的(de)科技人(rén)才激勵機制,以(yǐ)利于(yú)留住現有人(rén)才,招聘高端人(rén)才,吸引外部技術人(rén)才以(yǐ)各種方式爲(wéi / wèi)公司工作,制定完善技術中心關于(yú)企業人(rén)才建設、科技進步等相關制度,建立并完善人(rén)才激勵機制,真正做到(dào)才爲(wéi / wèi)我用,人(rén)盡其才。
10、負責與部、委、廳、局相關部門聯系,争取國(guó)家和(hé / huò)地(dì / de)方确定的(de)重點科技項目。
11、負責與企業外部大(dà)專院校、研究院所、設計部門的(de)技術合作,建立外部專家庫,開展多種形式的(de)産學研合作,促進和(hé / huò)提高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
12、負責科技開發項目和(hé / huò)科技經費的(de)管理。
13、負責辦理技術中心在(zài)科技開發中應享受的(de)各項優惠政策的(de)報批工作。
14、技術中心在(zài)有條件時(shí),可以(yǐ)承擔外部企業的(de)研究項目,開展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活動,增加企業收入、提高研發水平。
第十二條 技術中心的(de)技術人(rén)員與其他(tā)研究室人(rén)員采取相對流動的(de)形式,根據課題需要(yào / yāo),确定承擔科技項目工作的(de)人(rén)員。
第三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三條 技術中心所屬各研究室、分公司、子(zǐ)公司相關技術科室,按月向技術中心辦公室提交科技開發計劃表和(hé / huò)開工項目報表,定時(shí)彙報開工項目、項目中的(de)新技術應用、科技項目、科技成果、科技資金使用等情況;每年12月15日前向技術中心辦公室提交年度工作總結及下一(yī / yì /yí)年度科技工作計劃。技術中心每年向集團總公司報送年度工作總結和(hé / huò)下一(yī / yì /yí)年度工作規劃。第十四條 技術中心辦公室收集項目相關資料,主持年度技術攻關課題的(de)确定,進行科技成果的(de)立項、組織實施、審報。
第十五條 技術中心執行層可根據科技項目性質按以(yǐ)下模式運行:
1、研究室主要(yào / yāo)負責共性、關鍵性項目的(de)開發,并爲(wéi / wèi)集團公司範圍的(de)科技創新提供試驗、檢測和(hé / huò)科技信息服務。
2、各研究室負責貫徹落實集團公司的(de)技術創新規劃和(hé / huò)計劃,結合相關單位的(de)施工生産需要(yào / yāo),組織開展應用技術的(de)開發應用工作。
3、各研究室與相關單位科技系統結合,開展新技術的(de)推廣工作。
第十六條 新研究室成立程序
1、成立條件
研究室的(de)建立充分考慮技術領域對于(yú)資質範圍内全部類型工程的(de)覆蓋,現滿足公司技術發展和(hé / huò)經營生産的(de)需要(yào / yāo)。根據企業資質範圍的(de)擴大(dà),可增設研究室。申請成立研究室的(de)條件如下:
1)爲(wéi / wèi)集團公司新核準資質範圍。
2)有明确的(de)科技發展目标規劃,能有效的(de)開展技術開發研究工作。
3)有較好的(de)經濟技術實力,能保證技術研究所必要(yào / yāo)的(de)投入,不(bù)斷完善技術研究室建設。
4)申請時(shí)有新任務,可供科技項目實施。
2、設立新研究室的(de)程序
1)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最新基本資料。
2)經技術中心綜合辦公室,報決策層讨論通過。
3)頒發公司技術研究室證書。
3、新研究室的(de)考核
技術中心對各研究室每年進行一(yī / yì /yí)次檢查,年終考核。對考核不(bù)合格的(de)研究室,給予黃牌警告,限期整改。
第四章 科技開發項目管理
第十七條 公司管理的(de)技術創新項目:1、列入國(guó)家、部計劃的(de)項目;
2、列入省市有關委、辦、局的(de)項目;
3、列入技術中心計劃的(de)項目。
第十八條 一(yī / yì /yí)般科技開發項目由各研究室或分公司、子(zǐ)公司自行立項管理,立項情況向集團公司技術中心辦公室備案,以(yǐ)便了(le/liǎo)解情況和(hé / huò)跟蹤服務。
第十九條 集團公司重點科技開發計劃項目,由決策層決策啓動後,由技術中心辦公室提出(chū)立項申請,向集團總公司提出(chū)立項申請并争取集團總公司科技項目經費支持。
結合工程實施的(de)項目或重大(dà)科技開發項目,可随時(shí)申請立項。
符合下列條件之(zhī)一(yī / yì /yí)的(de)項目可向技術中心申請立項:
1、申請列入國(guó)家或省市、部技術創新計劃的(de)項目;
2、申請列入市有關委、辦、局技術創新計劃的(de)項目;
3、符合集團公司發展戰略和(hé / huò)各分公司、子(zǐ)公司發展規劃的(de)、超前性、關鍵性技術的(de)研究項目;
4、具有自主知識産權、有可能形成企業新的(de)經濟增長點的(de)項目;
5、具有技術創新點,有可能帶來(lái)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的(de)項目。
第二十條 申請列入國(guó)家、省部、市的(de)科技項目,按上(shàng)級部門有關規定由技術中心辦公室組織辦理有關申請手續和(hé / huò)協議。
第二十一(yī / yì /yí)條 集團公司技術中心或各研究室的(de)科技項目,實行課題組長負責制,經論證立項後實行。
第二十二條 經批準,集團公司投入或資助的(de)科技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和(hé / huò)集團公司技術中心(報集團總公司立項的(de)、與集團總公司)簽定技術開發合同,根據合同要(yào / yāo)求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項目完成後,申請成果鑒定、驗收的(de)程序以(yǐ)及通過鑒定、驗收的(de)成果申報科技進步獎等工作,按照《山西機械化建設集團科技開發管理辦法》的(de)規定執行,并将成果資料報技術中心辦公室備案;市級以(yǐ)上(shàng)科技項目成果鑒定、驗收和(hé / huò)科技進步獎勵的(de)申報工作,由集團公司技術中心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技術中心科技開發成果與知識産權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 科技開發經費的(de)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技術中心的(de)經費來(lái)源:1.申請省、市科委等上(shàng)級主管部門科技合同項目所獲得的(de)科技開發資金;
2、作爲(wéi / wèi)山西建築工程(集團)總公司技術中心的(de)分中心,由其撥付的(de)年度科技開發資金。
3、集團公司及各分公司、子(zǐ)公司自籌的(de)科技開發經費;
4、科技成果轉讓和(hé / huò)科技咨詢服務費等其他(tā)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由集團公司财務審計部、資金管理部建立必要(yào / yāo)的(de)财務管理制度,單獨列帳核算,保證研究經費的(de)專項使用。任何單位、個(gè)人(rén)不(bù)可侵占和(hé / huò)挪用。
第二十七條 接受上(shàng)級部門的(de)财務監督與審計。
第二十八條 技術開發經費的(de)支出(chū)範圍和(hé / huò)統計口徑,按照國(guó)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科技開發項目的(de)推廣應用
第二十九條 集團公司技術中心人(rén)員及各相關知識産權管理工作人(rén)員,随時(shí)關注科技成果的(de)認定工作,并及時(shí)推廣。第三十條 由技術中心辦公室通過山西機械化建設集團公司技術中心網頁進行推廣。
第三十一(yī / yì /yí)條 對于(yú)同類工程進行定向專題推廣應用。
第七章 技術中心人(rén)員任用及獎懲制度
第三十二條 技術中心長期任用人(rén)員基本要(yào / yāo)求:1、具有中級及以(yǐ)上(shàng)職稱人(rén)員,并在(zài)某一(yī / yì /yí)專業具有專長。
2、具有工程技術類、設備制造類、岩土勘察類本科及以(yǐ)上(shàng)學曆,且從事該專業三年以(yǐ)上(shàng)者。
3、熟悉并善于(yú)了(le/liǎo)解國(guó)内外新産品、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有适應本公司技術改造和(hé / huò)産品開發的(de)需要(yào / yāo),并有一(yī / yì /yí)定的(de)創新能力。
4、工作踏實,肯于(yú)鑽研。
第三十三條 技術中心外聘人(rén)員基本要(yào / yāo)求:
1、本着與本技術中心人(rén)員結構呈互補的(de)原則。
2、在(zài)與本集團公司研發方向一(yī / yì /yí)緻,并有較高造詣,能解決生産技術問題的(de)專家和(hé / huò)具有戰略決策能力的(de)專家。
3、具有高級職稱或某專業執業資格水平的(de)專家。
第三十四條 技術中心從集團公司投入的(de)開發經費中設立獎勵基金。每年根據課題的(de)技術水平、經濟效益、投資大(dà)小予以(yǐ)獎勵。
第三十五條 把課題成果、獲獎證書、科技論文等作爲(wéi / wèi)科技人(rén)員職稱聘用、晉升工資的(de)重要(yào / yāo)依據。
第三十六條 積極提高科技人(rén)員的(de)綜合素質,組織技術人(rén)員參加各種學習、培訓、考察、調研、技術交流活動,使其加強創新意識,更新知識結構,同時(shí)注重對技術人(rén)員進行思想品德教育,充分發揮其創新積極性。
第三十七條 立足公司現有的(de)人(rén)才資源,采取合理有效的(de)激勵機制,充分調動科技人(rén)員的(de)積極性和(hé / huò)創造性,保證現有人(rén)才留得住、用得好、出(chū)成果,這(zhè)是(shì)技術中心現階段人(rén)才機制的(de)基本原則。
第三十八條 技術中心人(rén)員考核與資懲辦法
1、由技術中心組織,組成固定的(de)考核小組,制定考核辦法,定期對技術中心受聘人(rén)員進行考核。
2、考核組依據被考核者的(de)實際表現及項目大(dà)小和(hé / huò)經濟效益評估結果,予以(yǐ)評分。小于(yú)60分爲(wéi / wèi)不(bù)合格,60-70分爲(wéi / wèi)基本合格,70-90分爲(wéi / wèi)合格,90分以(yǐ)上(shàng)爲(wéi / wèi)優秀。
3、技術中心受聘人(rén)員年度考核不(bù)合格者,下年度不(bù)聘;基本合格者予以(yǐ)黃牌警告;合格者繼續聘用;優秀者予以(yǐ)獎勵,連續三年成績優秀的(de)向公司職稱評審委員會推薦優先晉升職稱。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若與國(guó)家、地(dì / de)方法律、法規和(hé / huò)政策相抵觸時(shí),以(yǐ)國(guó)家、地(dì / de)方法律、法規和(hé / huò)政策爲(wéi / wèi)準。第四十條 本規定由集團公司技術中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yī / yì /y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zhī)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