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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yú)印發《中央财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de)通知

财農〔2021〕19号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财政廳(局)、鄉村振興局、發展改革委、民(宗)委(廳、局)、農業農村(農墾管理部門)、林業和(hé / huò)草原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财政局、鄉村振興局、發展改革委、民宗局:

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guó)務院關于(yú)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de)意見》精神,原中央财政專項扶貧資金更名爲(wéi / wèi)中央财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用于(yú)支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工作。爲(wéi / wèi)加強資金使用管理,提升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le/liǎo)《中央财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财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财政部 國(guó)家鄉村振興局 國(guó)家發展改革委

國(guó)家民委 農業農村部 國(guó)家林業和(hé / huò)草原局

2021年3月26日

附件:

中央财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爲(wéi / wèi)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guó)務院關于(yú)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de)意見》精神,加強過渡期中央财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以(yǐ)下簡稱銜接資金)管理,根據預算管理的(de)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yī / yì /yí)條 銜接資金用于(yú)支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yǐ)下統稱各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具體包括以(yǐ)下三個(gè)方面:

(一(yī / yì /yí))支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

1.健全防止返貧緻貧監測和(hé / huò)幫扶機制,加強監測預警,強化及時(shí)幫扶,對監測幫扶對象采取有針對性的(de)預防性措施和(hé / huò)事後幫扶措施。可安排産業發展、小額信貸貼息、生産經營和(hé / huò)勞動技能培訓、公益崗位補助等支出(chū)。低保、醫保、養老保險、臨時(shí)救助等綜合保障措施,通過原資金渠道(dào)支持。監測預警工作經費通過各級部門預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dì / de)扶貧搬遷後續扶持。支持實施帶動搬遷群衆發展的(de)項目,對集中安置區聘用搬遷群衆的(de)公共服務崗位和(hé / huò)“一(yī / yì /yí)站式”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等費用予以(yǐ)适當補助。對規劃内的(de)易地(dì / de)扶貧搬遷貸款和(hé / huò)調整規範後的(de)地(dì / de)方政府債券按規定予以(yǐ)貼息補助。

3.外出(chū)務工脫貧勞動力(含監測幫扶對象)穩定就(jiù)業,可對跨省就(jiù)業的(de)脫貧勞動力适當安排一(yī / yì /yí)次性交通補助。采取扶貧車間、以(yǐ)工代赈、生産獎補、勞務補助等方式,促進返鄉在(zài)鄉脫貧勞動力發展産業和(hé / huò)就(jiù)業增收。繼續向符合條件的(de)脫貧家庭(含監測幫扶對象家庭)安排“雨露計劃”補助。

(二)支持銜接推進鄉村振興。

1.培育和(hé / huò)壯大(dà)欠發達地(dì / de)區特色優勢産業并逐年提高資金占比,支持農業品種培優、品質提升、品牌打造。推動産銷對接和(hé / huò)消費幫扶,解決農産品“賣難”問題。支持必要(yào / yāo)的(de)産業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支持脫貧村發展壯大(dà)村級集體經濟。

2.補齊必要(yào / yāo)的(de)農村人(rén)居環境整治和(hé / huò)小型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短闆。主要(yào / yāo)包括水、電、路、網等農業生産配套設施,以(yǐ)及垃圾清運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設施。教育、衛生、養老服務、文化等農村基本公共服務通過原資金渠道(dào)支持。

3.實施興邊富民行動、人(rén)口較少民族發展、少數民族特色産業和(hé / huò)民族村寨發展、困難群衆飲用低氟邊銷茶,以(yǐ)工代赈項目,欠發達國(guó)有農場和(hé / huò)欠發達國(guó)有林場鞏固發展,“三西”地(dì / de)區農業建設。

(三)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de)其他(tā)相關支出(chū)。

銜接資金不(bù)得用于(yú)與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hé / huò)推進欠發達地(dì / de)區鄉村振興無關的(de)支出(chū),包括:單位基本支出(chū)、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修建樓堂館所、各種獎金津貼和(hé / huò)福利補助、償還債務和(hé / huò)墊資等。償還易地(dì / de)扶貧搬遷債務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銜接資金按照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hé / huò)鄉村振興、以(yǐ)工代赈、少數民族發展、欠發達國(guó)有農場鞏固提升、欠發達國(guó)有林場鞏固提升、“三西”農業建設任務進行分配。資金分配按照因素法進行測算,因素和(hé / huò)權重爲(wéi / wèi):相關人(rén)群數量及結構30%、相關人(rén)群收入30%、政策因素30%、績效等考核結果10%,并進行綜合平衡。各項任務按照上(shàng)述因素分别确定具體測算指标(詳見附件)。“三西”農業建設任務按照國(guó)務院批準的(de)規模安排。

第三條 銜接資金應當統籌安排使用,形成合力。綜合考慮脫貧縣規模和(hé / huò)分布,實行分類分檔支持。對國(guó)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及新疆、西藏予以(yǐ)傾斜支持。東部地(dì / de)區應結合實際将銜接資金主要(yào / yāo)用于(yú)吸納中西部脫貧人(rén)口跨省就(jiù)業。中西部地(dì / de)區繼續按規定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财政涉農資金試點工作的(de)脫貧縣,資金使用按照統籌整合有關要(yào / yāo)求執行。

各省在(zài)分配銜接資金時(shí),要(yào / yāo)統籌兼顧脫貧縣和(hé / huò)非貧困縣實際情況,推動均衡發展。銜接資金項目審批權限下放到(dào)縣級,強化縣級管理責任,縣級可統籌安排不(bù)超過30%的(de)到(dào)縣銜接資金,支持非貧困村發展産業、補齊必要(yào / yāo)的(de)基礎設施短闆及縣級鄉村振興規劃相關項目。

第四條 各地(dì / de)要(yào / yāo)建立完善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hé / huò)鄉村振興項目庫,提前做好項目儲備,嚴格項目論證入庫,銜接資金支持的(de)項目原則上(shàng)要(yào / yāo)從項目庫選擇,且符合本辦法要(yào / yāo)求。屬于(yú)政府采購管理範圍的(de)項目,執行政府采購相關規定,村級微小型項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議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級組織自建自營。各地(dì / de)要(yào / yāo)加強銜接資金和(hé / huò)項目管理,落實績效管理要(yào / yāo)求,全面推行公開公示制度,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各省可按照不(bù)超過1%的(de)比例從銜接資金中統籌安排項目管理費,由縣級使用。項目管理費主要(yào / yāo)用于(yú)項目前期設計、評審、招标、監理以(yǐ)及驗收等與項目管理相關的(de)支出(chū)。

第五條 各級财政部門負責預算安排、審核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和(hé / huò)下達資金,指導各級鄉村振興、發展改革、民委、農業農村、林草等行業主管部門(以(yǐ)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及地(dì / de)方加強資金監管和(hé / huò)績效管理。各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提出(chū)資金分配建議方案、資金和(hé / huò)項目使用管理、績效管理、監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權責對等原則落實監管責任。

國(guó)家鄉村振興局、發展改革委、國(guó)家民委、農業農村部、林草局根據職責分工,于(yú)每年1月31日前提出(chū)當年銜接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報送财政部。财政部于(yú)每年全國(guó)人(rén)民代表大(dà)會批準預算後30日内,根據預算管理要(yào / yāo)求、年度預算安排,結合行業主管部門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将銜接資金預算下達省級财政部門,并抄送财政部有關監管局。

第六條 财政部有關監管局按照工作職責和(hé / huò)财政部要(yào / yāo)求,對銜接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開展監管。各級财政和(hé / huò)行業主管部門按要(yào / yāo)求配合審計、紀檢監察、檢察機關做好銜接資金和(hé / huò)項目的(de)審計、檢查等工作。

各級财政和(hé / huò)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rén)員在(zài)銜接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zài)違反本辦法規定,以(yǐ)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爲(wéi / wèi)的(de),按照國(guó)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de),移送有關國(guó)家機關處理。

第七條 省級财政部門要(yào / yāo)會同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資金管理辦法。各級财政部門要(yào / yāo)根據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de)任務需要(yào / yāo)及财力情況,每年預算安排一(yī / yì /yí)定規模的(de)本級銜接資金,保持投入力度總體穩定。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由财政部會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财政部 扶貧辦 國(guó)家發改委 國(guó)家民委 農業部 林業局關于(yú)印發< 中央财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de)通知》(财農〔2017〕8号)和(hé / huò)《财政部 國(guó)家林業局關于(yú)印發< 國(guó)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de)通知》(财農〔2005〕104号)、《财政部 國(guó)務院扶貧辦關于(yú)印發< “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修訂稿)>的(de)通知》(财農〔2006〕356号)、《财政部 國(guó)家民委關于(yú)印發< 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de)通知》(财農〔2006〕18号)、《财政部 農業部關于(yú)印發< 國(guó)有貧困農場财政扶貧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de)通知》(财農〔2007〕347号)同時(shí)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