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八建集團技術中心章程
第一(yī / yì /yí)章 總 則
第一(yī / yì /yí)條 爲(wéi / wèi)實施集團發展戰略,加強技術中心建設,充分發揮技術中心作用,根據國(guó)家、山西省有關規定,結合集團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規定了(le/liǎo)集團技術中心的(de)任務與職能、組織機構與職責、分中心的(de)設立與管理、科技開發項目管理、科技開發經費管理等内容,适用于(yú)集團技術中心和(hé / huò)各研究所。
第三條 技術中心是(shì)集團技術創新體系的(de)核心,是(shì)集團技術研發和(hé / huò)技術創新的(de)主要(yào / yāo)技術依托。技術中心的(de)宗旨是(shì)充分發揮集團科技、人(rén)才優勢,利用和(hé / huò)吸引社會各方面的(de)科技資源,加強産學研結合,以(yǐ)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爲(wéi / wèi)集團不(bù)斷增強核心競争力、提高經濟效益和(hé / huò)可持續發展提供技術支持。技術中心不(bù)以(yǐ)自身赢利爲(wéi / wèi)目的(de)。
第四條 技術中心的(de)科技開發工作,除應符合本辦法的(de)規定外,尚應符合集團科技開發管理的(de)有關規定和(hé / huò)要(yào / yāo)求。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任務
第五條 集團技術中心由決策層、管理層和(hé / huò)執行層三級機構組成。集團所屬子(zǐ)公司和(hé / huò)分公司有條件時(shí),可成立技術分中心或研究所,但必須報集團批準,分中心或研究所的(de)管理辦法另詳。
第六條 集團技術中心決策層設一(yī / yì /yí)名主任和(hé / huò)若幹名副主任,組成技術委員會,集團總經理兼任技術中心主任,相關副總經理兼任副主任。
決策層負責審定技術中心機構設置、研究開發方向、重點課題、重大(dà)成果轉化等關鍵性問題;負責審定技術中心章程和(hé / huò)規章制度;負責審定集團中長期及年度科技計劃。
第七條 集團技術中心另外設專家委員會,對技術中心的(de)發展方向、課題選項等重大(dà)問題進行技術指導、咨詢和(hé / huò)評估。專家委員會是(shì)技術中心決策層的(de)顧問機構。專家委員會人(rén)員可以(yǐ)外聘。
第八條 集團技術中心管理層由技術中心辦公室、技術部、質量部、人(rén)力資源部、财務部、工程部和(hé / huò)網管中心等部門組成。
技術中心辦公室爲(wéi / wèi)技術中心的(de)日常辦事機構,負責制定科技技術中長期科研規劃及公司年度技術科研計劃、科研項目合同的(de)簽訂和(hé / huò)管理,負責科技成果鑒定申報、專利的(de)申報與管理。
技術質量部負責科技成果的(de)推廣應用、科技示範工程管理、技術标準的(de)制定、科技信息的(de)收集交流、技術管理制度的(de)制定、施工技術管理等。
人(rén)力資源部負責吸納人(rén)才,負責科技專家、技術帶頭人(rén)及技術人(rén)才的(de)管理和(hé / huò)培訓。
财務部負責科研經費,即技術開發經費、信息化建設、培訓費及科技創新獎勵等經費的(de)管理以(yǐ)及研究優惠政策的(de)報批。
工程部負責科研設備的(de)管理。
網管中心負責組織全集團的(de)信息化建設、軟件開發及管理。
第九條 技術中心的(de)執行層爲(wéi / wèi)集團所屬科研所、路橋科研室以(yǐ)及各子(zǐ)公司、分公司和(hé / huò)項目部的(de)科技項目攻關組。
科研所(室)采取開放運行模式,課題制管理,廣泛聯系科研、設計、大(dà)學等單位,充分利用社會力量,研究解決重大(dà)關鍵技術難題,并根據集團長遠發展規劃以(yǐ)及市場需求,積極開展超前技術研究。各子(zǐ)公司、分公司和(hé / huò)項目部課題攻關組主要(yào / yāo)針對工程實際,解決技術含量較高的(de)技術難題,實施科技成果的(de)推廣應用。
第十條 集團技術中心的(de)任務:
1 制定和(hé / huò)實施集團科技發展戰略和(hé / huò)技術開發創新、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等的(de)中長期規劃和(hé / huò)年度計劃。
2 組織收集、分析與集團相關的(de)國(guó)内外技術和(hé / huò)市場信息,研究行業技術發展動态,爲(wéi / wèi)集團的(de)技術發展決策提供信息和(hé / huò)服務。
3 組織研究開發有應用前景的(de)建築業新技術,爲(wéi / wèi)集團的(de)技術進步、産品更新和(hé / huò)形成新的(de)經濟增長點提供技術支持。針對工程施工中的(de)技術難題,組織技術研究與攻關。
4 負責國(guó)内外先進技術的(de)引進與消化、吸收和(hé / huò)開發創新,形成具有綜合實力的(de)專有技術。
5 負責專家、技術帶頭人(rén)和(hé / huò)技術人(rén)才的(de)管理;建立有效的(de)技術人(rén)才激勵機制,吸引國(guó)内外的(de)技術人(rén)才以(yǐ)各種方式爲(wéi / wèi)集團服務,組織技術人(rén)員的(de)技術培訓、交流,爲(wéi / wèi)集團培養和(hé / huò)造就(jiù)高素質的(de)技術和(hé / huò)管理人(rén)才。
6 開展技術服務,對科技成果進行技術評估、論證以(yǐ)及技術咨詢和(hé / huò)技術轉讓,促進科技成果在(zài)集團内外的(de)推廣應用。
7 負責科研經費的(de)管理。
8 負責科技立項和(hé / huò)科技進步獎的(de)申報。
9 負責專利的(de)申報。
10 負責集團信息化系統的(de)建設與管理。
11 負責與大(dà)專院校、科研院所等建立廣泛的(de)聯系,開展多種形式的(de)産學研合作,共建技術中心,促進和(hé / huò)提高集團可持續發展能力。
12 負責辦理技術中心在(zài)科技開發中應享受的(de)各項優惠政策的(de)報批工作。
第十一(yī / yì /yí)條 技術中心的(de)科技開發研究人(rén)員,除承擔企業中長期科研課題的(de)研究人(rén)員以(yǐ)外,其他(tā)研究所等機構的(de)人(rén)員采取相對流動的(de)形式,根據課題需要(yào / yāo),确定承擔科技開發研究工作人(rén)員。
第三章 科研項目的(de)管理
第十二條 集團技術中心管理的(de)科研項目:
1 列入國(guó)家或部計劃的(de)項目。
2 列入省或市計劃的(de)項目。
3 列入技術中心計劃的(de)項目。
第十三條 集團技術中心管理的(de)科研項目,每年分兩次下達。各部門、科研所(室)、單位、項目部應在(zài)每年2月底、5月底将本部門、科研所(室)、單位、項目部本年度上(shàng)半年、下半年的(de)科研項目計劃報集團技術中心辦公室。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zhī)一(yī / yì /yí)的(de)項目可向技術中心申請立項:
1 申請列入國(guó)家、省、部、市的(de)技術創新計劃項目。
2 符合集團發展戰略,有超前性和(hé / huò)關鍵性技術的(de)研究項目。
3 具有自主知識産權,可能形成集團新的(de)技術增長點的(de)項目。
4 具有技術創新點,可能帶來(lái)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的(de)項目。
5 符合《大(dà)型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技術進步評價表(試行)》和(hé / huò)《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标準》的(de)項目。
第十五條 申請列入國(guó)家、省、部、市技術創新計劃的(de)項目,按上(shàng)級部門有關規定由技術中心辦公室組織辦理有關申請手續和(hé / huò)協議。
第十六條 集團技術中心技術創新項目,實行課題組長負責制或項目經理負責制,也(yě)可引入競争機制,采取公開招聘集團外部有關專家聯合開發的(de)方式。集團技術中心技術創新項目在(zài)立項前,由技術中心辦公室負責組織有關專家對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立項後,在(zài)實施過程中負責定期檢查、監督。
第十七條 經批準的(de)科技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和(hé / huò)集團技術中心簽定科技項目合同,根據合同要(yào / yāo)求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集團技術中心科研項目完成後,根據合同規定由技術中心辦公室負責組織鑒定或驗收。
第十九條 技術中心科研項目的(de)成果和(hé / huò)知識産權,歸集團所有。與其他(tā)單位合作開發項目的(de)成果和(hé / huò)知識産權,可按照投入比例和(hé / huò)貢獻大(dà)小确定權屬分配,并應在(zài)簽定科技開發合作協議時(shí)明确規定。
第四章 科研項目經費的(de)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條 技術中心科研項目經費來(lái)源:
1 申請國(guó)家、省、部、市上(shàng)級主管部門科技合同項目所獲得的(de)科技開發資金。
2 集團拔付的(de)科技開發費經費。
3 各子(zǐ)公司、分公司按集團年度科研計劃規定上(shàng)交的(de)科技開發費經費。
4 在(zài)施工程用于(yú)攻克項目技術難題和(hé / huò)技術開發的(de)工程成本費用。
5 其他(tā)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yī / yì /yí)條 财務管理部應建立必要(yào / yāo)的(de)科研項目費用管理制度,單獨列帳核算,保證科研項目費用的(de)專項使用和(hé / huò)會計資料的(de)合法、真實、準确、完整。任何單位和(hé / huò)個(gè)人(rén)不(bù)得侵占、私分和(hé / huò)挪用科研項目經費。
第二十二條 技術中心科研項目經費的(de)支出(chū)範圍與統計口徑,按照國(guó)家有關規定,包括:技術開發經費(新産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hé / huò)半成品的(de)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中間試驗費,研究機構人(rén)員的(de)工資,研究設備折舊,與新産品的(de)試驗、技術研究有關的(de)其他(tā)經費以(yǐ)及委托其他(tā)單位進行科研試制的(de)費用)、企業信息化支出(chū)額、企業培訓費支出(chū)額和(hé / huò)技術開發獎勵經費等。不(bù)包括基本建設支出(chū)和(hé / huò)科研用設備固定資産的(de)支出(chū)。
第五章 獎勵
第二十三條 對集團科研項目作出(chū)貢獻的(de)單位和(hé / huò)個(gè)人(rén),按照集團年度科研計劃的(de)規定給予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zhī)日起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集團技術中心辦公室負責解釋。